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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解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34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
1.本條第一款解讀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屬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該條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徹底顛覆。
該條規定體現了立法者保護房屋購買者利益的良苦用心,實際上體現了高房價對婚姻倫理的沖擊,這樣的立法Σ害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等于變相鼓勵投資房地產。
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完全可以通過借貸關系來解決,離婚時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除此之外,還可以規定父母的出資是對子女個人的贈與行為,至于子女和其配偶之間對房產是按共同所有還是按份共有或按份的比例,交由他們自己處理。
該條規定很明顯是針對父母全額出資,如果父母是是部分出資,剩余房款由其配偶出資或者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而產權還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此時不能認定為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2.本條第二款解讀
婚后雙方父母均出資購房,除另有約定外,該房產屬雙方按份共有。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以外,視為按份共有。
結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父母雙方均出資,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所購房屋也可以認定為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雖然此項規定對物權法有突破性的規定,但在房價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可以防止一方以婚姻作為交易的投資行為,打破了部分人惡意的結婚離婚,結上幾次婚就可以分得大筆財產的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