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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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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商品房如何進行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1 點擊數:10
1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這種情形下,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對于這種情況下的房屋歸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 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其一,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二,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其三,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5 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
對于此情形,實踐中,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對此,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6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房屋的。
《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中,離婚分割時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將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要房的,法院組織競價,由出價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錢的,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要房的,由雙方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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