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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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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夫妻房屋分割集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30 點擊數:13
一.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
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
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
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部分(注意:非“房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
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部分(注意:非“房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七.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
對于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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