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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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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房產價值該如何確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3 點擊數:48
離婚時確定房屋價值的目的無非是分割房產或者在財產的整體分割中將房產折價,因此,無論從實體上還是從程序上,確定房屋價值的具體操作都與分割方案密切相關。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房產的價值有以下幾種確定方式:
(1)雙方認可的價格。如果雙方能對房屋的歸屬和折價補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那么依據財產自由的原則,只要不存在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利益的情形,根據雙方認可的價格達成的處分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此種方式可以處理的房產范圍比較廣泛,例如,因涉及第三人財產或尚未取得房產證等而被法院要求另訴的,都可以雙方認可的價格協議解決,既省卻了一筆不菲的評估費,又避免了訴累。
(2)競價方式確定房屋價格。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3)拍賣方式處理房產,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于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且該房屋屬于可以出售的房產,如果雙方均提出申請,可以對此房屋進行拍賣,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評估確定房屋的價值。這是實踐中最常采用的確定房屋價值的方式。在雙方對房子的歸屬和對另一方的折價補償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經一方或雙方申請,可以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此評估價作為分割房產的價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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