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投資性財產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0 點擊數:33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按市值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據此在進行投資性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下列幾個方面:
(一)爭議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及其他股份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一類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在一方名下,很少直接記載在夫妻雙方名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先分清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然后才能依法分割。
(二)這類財產的分割比較復雜,司法實踐應盡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只有在雙方分歧較大、協商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三)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進行分割,因為當事人手中的一些股份依據法律規定尚不能轉讓。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財產中的股份,屬于法律規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自由轉讓的股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辦理。
聯系電話:15881086708
QQ:550181315
微信公眾號:cdlhla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