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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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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方主動提出離婚,是否會喪失財產分配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3-09 點擊數:20
基本案情:
丈夫李強和妻子楊菁結婚五年,兩人共同經營一家婚慶公司;李強做婚禮策劃,楊菁做婚禮主持,二人共同打拼,夫妻關系一直很好。
2014年6月,夫妻二人購買了一套價值120萬的住房;2014年10月,李強將在鄉下生活父母接過來一起居住。一年過后,李強母親認為兒媳婦一直以工作忙為借口不生小孩,對楊菁極其不滿,最終導致李強與楊菁夫妻之間產生矛盾。
2016年12月,李強向楊菁提出離婚。楊菁認為,誰提出離婚,誰就喪失財產分配權。法律規定真的是這樣嗎?
律師指出: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除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案例中,李強與楊菁為夫妻關系,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進行分割;兩人有權主張房屋所有權或要求對方支付補償款以實現自身的財產權益。
所以,楊菁認為李強主動提出離婚就喪失財產分配權、顯然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是對法律的誤解。
不少人認為先主動提起訴訟的一方會在離婚訴訟中吃虧,這其實一個錯誤的想法。通常情況下,夫妻二人就離婚、財產或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不成時,則需要由一方主動提起離婚訴。實際上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所享有權利義務并無差異,法律在涉及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問題時,不會因為某一方主動提起離婚訴訟而作出區別對待。
因此,在夫妻離婚時,在無特別約定或特殊情形下,只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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