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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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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戀愛時借款給女方還房貸,分手后無法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7-02 點擊數:25
基本案情:
范某與汪某于2017年建立戀愛關系。為表達自己的誠意,熱戀中的范某以汪某的名義支付定金10萬元訂購了一臺車,準備作為禮物送給汪某。而范某將“交款單”及《訂車合同》送給汪某時,汪某則提議將購車款拿來償還自己一處房產的按揭貸款。熱戀中的范某同意汪某的建議,并將購車款4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汪某,在轉賬用途里備注說明“借款”。
后二因感情不和分手,范某要求汪某返還45萬元,汪某則認為這筆款項是范某贈予她的,不愿退回。于是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汪某歸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范某向汪某轉款事實確定,汪某作為收款方亦有責任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非借款而為他用。”
律師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因此本案中,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在汪某否認借款存在德爾情況下,無法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所以敗訴。
日常生活中,各位讀者在出借大額借款時除了保留轉賬憑證、付款憑證等,最好和債務人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寫個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