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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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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協議離婚后,是否可以再起訴獲取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2-01 點擊數:28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協議離婚的:如要求過錯方賠償,須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1.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若想對另一方的婚內不忠行為索賠,必須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放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協議離婚后,若想再對原配偶的過錯行為追究責任,要明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有放棄追究對方離婚過錯責任的類似表述。若在協議中有明確放棄相關權利的約定,則即便王某現在有再多的證據,事后也不能來追究對方的責任了。
3.所取得的他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經過努力后取得了對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并且還找到了前夫與第三者生育小孩的醫院證明,非常不容易。但證據能否成立,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確認,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實踐中,要認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個月以上的時間證明。不知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以上標準。至于對方與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續的相關表目上父親欄中有對方的簽名,這一般也能夠認定。這個證據能夠補充證明同居的事實,以及后果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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