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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有什么區別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11-15 點擊數:21
目前我國公民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由民政局發給《離婚證》;一種是法院判決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由法院送達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再發給《離婚證》;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是證明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的有力證據,無論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均是起到一個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或者解除的證明而已。憑判決書就可以辦理再婚手續了。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系終止之日,從那一刻起夫妻關系已經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了。
那么在民政局離婚與到法院調解離婚有什么區別呢?具體總結如下:
一、當事人雙方離婚的時間不同
一般來講,民政局協議離婚優點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以及照片等即可隨時領取離婚證。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則程序較繁瑣,需先立案后再調解,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人民法院已經把此類案件列為速裁庭,一周即可處理結案。如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辦理所需時間相對較長。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時間最快的也有當天辦理的。
二、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費用不同
一般情況民政局協議離婚經濟,一般是人民幣二十元,而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當然各個地區人民法院費用不一樣,一般是人民幣260元外加其他費用;涉及財產分割的,20萬元以下的不再收費用,超過部分,需按照財產標的收費。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有價值幾十萬元的房產,所繳的訴訟費也相對較高。
三、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證件資料要求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寫一個離婚協議、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照片等,即可隨時領離婚證;人民法院則要起訴書、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即可。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樣資料或者證件不具備,民政局就不會給辦理離婚登記。退一步來講,只有到法院去離婚比較方便。
四、從夫妻雙方的自愿性來看,有所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具備的離婚條件之一就是:夫妻雙方必須完全同意,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則在民政局無法辦理離婚登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意。
五、從協議的履行方面來看,強制執行的效力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產生糾紛,仍需法院判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說白了,民政局只管把夫妻關系解除,其他問題全部靠你們自己的誠信度來解決。
如果是通過人民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有法院下達的調解書,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調解協議,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遵守協議,更有保障。
六、從協議內容來看,留下后患不同。
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根據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措詞不規范,考慮不周全,極易產生糾紛,留下隱患。
而法院協議離婚,經過律師、法官的層層把關,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都會逐條進行審查,合法、嚴謹,并確保今后可供強制執行,沒有隱患,更徹底的解決問題。
基本上,民政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省錢,但一旦產生糾紛,仍需再次訴訟。而法院調解離婚雖成本較高,但優點是有強制執行依據,沒有再次糾紛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決問題。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來自離婚后糾紛,原因多是一方反口,不遵守協議,不履行義務;或是離婚協議本身制定時就有缺陷,如約定不明雙方有爭議,只得再次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是必須立即辦理離婚,對必要的經濟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約定撫養及探視權,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師建議應當在法院協議離婚,對雙方權利、義務都是一種保障,這一點對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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