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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是否必須到場?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10-16 點擊數:14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法院應該要在訴訟前進行調解,了解清楚訴訟離婚的原因經及漢事人的基本情況,盡量勸雙方不要感情用事造成婚姻破裂,那么離婚調解必須到么?
一、離婚調解必須到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離婚調解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一)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于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三、單方提出訴訟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挨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說后,還繼續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兩年分居。
綜上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無論是法院調解還是訴訟,當事人都應該要出庭表達自己的意思,就算委托代理人,也應該出席。 成都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