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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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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原調解離婚協商解決子女撫養費 現情勢變更起訴增加獲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4-27 點擊數:2
高美與被告常開武于2006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12月13日生育男孩常國政。2008年經云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經達成協議原告常國政由高美撫養,由被告常開武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后原告常國政以身體不好、物價上漲及被告常開武給付的350元不足以維持正常開支為由,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原告法定代理人高美多次找被告常開武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院,訴求被告常開武給付其每月工資的30%,并憑票據支付子女的教育、醫療費的一半。經查明,現被告常開武的月工資為2317元。
被告常開武辯稱:物價上漲不是事實,350元的撫養費已經夠孩子的生活費,不同意增加撫養費。如果原告法定代理人高美覺得350元的撫養費不夠,可以變更撫養權由我撫養且不需要原告法定代理人高美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結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給付。本案中,原告隨著年齡的增長,其實際需要較以往有所增加;另外,被告的月收入較以往也有所增加,負擔能力相應地有所增強,根據本地的消費支出水平有所提高的實際,可適當提高原告常國政的撫育費,對原告要求被告常開武增加撫育費的主張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給付每月工資30%的主張略高,考慮到原告法定代理人高美的負擔能力也有所增強的實際,本院酌情確定被告給付原告撫育費的標準為每月¥579.25元(2317×25%),減去(2008)鎮民初字第72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的350元,每月增加¥229.25元。原告常國政訴稱憑票據支付教育、醫療費一半的主張,因該費用未實際發生且具有不可確定性,可待實際發生后另案解決,本案中不宜處理。據此,為有利于少年兒童成長,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結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開武自2010年1月起每月增加支付原告常國政撫育費¥229.25元(即每月529.25元)。
二、駁回原告常國政的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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