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2017關于同居關系的相關問題解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4-05 點擊數:13
一、同居關系等于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案情簡介】
2000年起,王某與趙某開始同居,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幾年,育有一女,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6年4月,因為王某長期賭博,趙某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解除與王某的婚姻關系,卻被法院告知,她與王某屬于同居關系。
【法律問題】
趙某與王某的情形是否屬于事實婚姻?
【律師分析】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我國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僅限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方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后的則按同居關系處理。
而對于同居關系,雙方可通過補辦結婚登記,使同居關系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二、同居期間發生暴力算家暴嗎?
我國的婚前同居數量在17年間翻了30倍,80后更是有高達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同居關系中發生的暴力,算不算家暴,一直是爭議焦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說,反家暴法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除家庭成員外,有同居關系的人等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適用本法。
三、同居關系應怎么解除?
在我國,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想在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協商解決,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否受理,這是根據同居的不同情況而定:
1、對于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范圍內。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系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發生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對此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系,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解除同居關系,子女誰來撫養?
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可以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如果已經超過10周歲,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另外,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必須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雙方就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必須受理。
五、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一人一半。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關系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