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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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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軍產房財產分割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2-07 點擊數:18
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相伴產生的。隨著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在量和質上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更為復雜,所占的地位也更為重要,它關系到我國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和社會的安全團結,因此,必須依法認真處理。其中,離婚時的房屋分割問題也是當事人十分關注的焦點問題,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下面為大家介紹一種特殊的房屋,進一步了解軍產房,以及軍產房是否可以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依法進行分割的相關法律問題。 問題1:什么是軍產房,軍產房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解惑: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軍產房的產權單位是總后勤部,軍隊產權房屋向地方轉讓,必須取得總后勤部的審批,否則無權轉讓,轉讓無效。
法律連接: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業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印發的《城鎮駐軍營房產權轉移和房屋現狀變更登記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軍隊房屋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后勤部。其營房變更登記委托住用單位(即產權管理單位)全權辦理,使用住用單位印章,但必須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房地產轉移、變更批準權限,持有總后勤部或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等大單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產權轉移無效,并不得進行營房變更登記。
2、 《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
3、《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總后勤部[1999]后營字第530號印發)第四條規定: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并報總后勤部批準,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
問題2:向部隊購買軍產房居住權或永久使用權允許嗎?
解惑:現實生活中涉及的軍產房買賣往往以出售軍產房使用權或居住權,由出售軍產房一方向地方購房者出具營房居住證的變通方式進行。買賣軍產房居住權或永久使用權的說法的法律性質實質是房屋所有權的買賣,如無總后勤部審批,有關買賣或轉讓合同也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買賣軍產房居住權或永久使用權的說法的法律性質實質是房屋所有權的買賣,如無總后勤部審批,有關買賣或轉讓合同也是無效的。
法律連接:《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論數量多少,凡軍隊房地產同地方有償轉讓的,房地產的轉移變更由總后勤部審批。該條例中的房地產轉讓包括了所謂的永久使用權的轉讓,也就是說,即使以永久使用權的名義向地方轉讓房地產,也必須經過總后勤部的審批。
問題3:與軍人離婚,營房能夠分割嗎?
解惑:婚后共同居住的營房,能否納入財產分割范圍的問題。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統歸軍委、總部。其產權產籍由各級后勤部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根據這一規定,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代表行使,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而損害或者擅自處置軍隊房地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營房當事人無權要求分割。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越權擅自處理軍隊房地產的單位,沒收其全部收入,擅自處理的房地產應全部收回,并給予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也就是說,對于違規的軍產房買賣,購買軍產房的一方當事人可能面臨失去所購房屋又得不到補償的不良后果。而購買房屋對于絕大多數地方居民來說又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筆支出,所以軍產房買賣對于購房者來說事關重大。
律師支招:對于營房,當事人只有居住權,無其他權利,既不能購買,也不能置換或上市交易,若婚姻關系解除,基于軍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當事人無權主張居住權,營房不具備福利分房的性質,也不具備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價值屬性。但,軍人配偶一方只能在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42條,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軍產房買賣涉及軍隊和地方購買者雙方的利益關系,也是一種軍民關系,鑒于目前關于軍產房的買賣的法律適用及合同效力的認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得律師代理和法院審理涉及軍產房的買賣案件的難度和不確定性加大,購房者也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建議有權立法的權威部門盡快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確,以定紛止爭,并增進軍民合法利益的平衡保護。
附:與軍產房同類性質的,還有一個:央產房
央產房:全稱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本次允許上市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央產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所指“中央在京單位”主要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
法律鏈接:
軍產房的法律適用問題是解決軍產房糾紛的焦點和難點。原因是,關于軍產房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是由中央軍委或其總后勤部規定的,如:
1、《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1990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規定》【實施時間】1992-12-01【頒布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
3、《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總后勤部[1999]后營字第530號印發);
4、《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業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關于印發《城鎮駐軍營房產權轉移和房屋現狀變更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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