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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假離婚的特征是什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13 點擊數:20
所謂通謀虛假離婚(又稱假離婚),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真正離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的行為。具體說,就是雙方本不想離婚,但為了達到某種共同的目的,相互約定暫時離異,待既定目的實現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1、通謀虛假離婚的特征
通謀虛假離婚與被欺詐離婚不同。被欺詐離婚是一方被另一方欺詐而離婚。通謀虛假的離婚,是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合謀串通,騙取離婚登記的行為,欺詐的對象是婚姻管理機關。通謀虛假離婚的雙方相互之間不存在欺騙與被欺騙問題。因而,通謀虛假離婚有如下特征:
(1) 假離婚中一切預謀都是夫妻共同策劃而定,主體是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有共同通謀。
(2) 當事人雙方離異時,夫妻感情正常或未完全破裂,因而離婚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愿,而是雙方共同虛假的意思表示。
(3) 雙方的真實動機不是離婚,離婚只是一種手段,即通過暫時的離婚這種手段實現其他目的。如回城、進城、給子女辦轉戶口、多生子女、多分房屋、多享受福利補貼(如暖氣、煤氣補貼)、逃避債務;等等。
(4) 雙方離婚只是形式上的或暫時性的,實質上并沒有永久性解除夫妻關系。因而,通謀虛假離婚,一般在離婚后,雙方是“貌離神合”,保持來往,期待的目的達到或條件成熟后,隨時準備復婚。
(5) 假離婚的結果并不具有唯一性,時有“弄假成真”的相反結果發生。在一般情況下,假離婚的目的實現后,雙方當事人能夠如愿以償,按期復婚;但也有少數當事人,假離婚后一方中途變卦,違反假離婚約定,不愿復婚或已與他人再婚,弄假成真。
2、夫妻雙方通謀虛假離婚的效力認定
通謀虛假離婚應為有效,理由如下:
一是離婚登記的形式審查決定通謀虛假離婚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因而,我國對協議離婚采形式審查主義,不涉及離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只要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在對財產和子女適當處理的離婚協議上簽字,即發生離婚的效力。至于當事人離婚的原因,是否是為特定目的而假離婚,則婚姻登記機關無須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對離婚效力不產生影響。
二是離婚登記的公示公信力決定通謀假離婚有效。離婚登記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對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論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穩定,當事人通謀向婚姻登記機關為離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記機關準其離婚,則離婚即為有效,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否則就造成身份關系的不穩定。
三是誠信原則使然。當事人雙方通謀為虛偽表示,騙取離婚證本身即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違法行為,在其權利受損,又訴諸法律要求確認其違法行為無效時,實質是將其自身違法行為的風險轉嫁,讓司法為其不法行為的不利后果埋單。司法實踐確認雙方通謀虛偽表示的離婚協議有效,一方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彰顯,另一方面是對其通謀虛偽表示行為的懲罰,借以警示教育公眾,不能將離婚工具化,為達到特定目的以身犯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