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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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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20 點擊數:20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割?
分別財產制為非婚同居法定財產制
【案情】
2001年,周某與龔某在外務工時相識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周某在服裝專賣店上班,月薪2000元;龔某與他人合伙做生意。2004年,龔某委托其弟在龔某老家房屋基礎上新建房屋二層,花費4萬元,新建部分至今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2006年,龔某購北京現代車一輛并登記在其名下,花費12萬元。2009年10月,雙方協議解除同居關系時,對新建房屋及購置的車輛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發生爭議并訴至法院。審理中,龔某稱房屋、車輛系自己出資修建、購置,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相互獨立;周某未舉示證據證明房屋、車輛系雙方共同出資新建、購置。
【分歧】
本案爭議的房屋、車輛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審理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同居期間購置的車輛、新建的房屋,在無法查清是否屬同居共同財產時,應比照登記婚之規定推定為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周某無證據證實汽車和房屋屬共同財產時,應認定為龔某的個人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同居財產應適用分別財產制。
1.非婚同居的法律規制理念 婚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基本上由法律加以強制性規范,個人意志和自由受到嚴格限制,體現了強烈的國家意志。而非婚同居行為在當事人之間并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同居者選擇非婚同居的目的在于逃避或解脫婚姻關系的束縛,這充分體現了個體的意志而非國家意志。因此,法律對非婚同居的調整應以個人為本位,秉持法律在私法領域固有的謙抑性和中立態度,以切合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的初衷。財產關系作為非婚同居的重要內容,法律調整同樣應以尊重個人財產價值為主。在無約定時,由于同居者之間并不能產生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也就不能自動適用婚姻上的共有財產制,而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制處理,即同居期間個人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的需要購置和積累的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
2.我國現行法律對非婚同居的法律規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則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若干意見》第十條適用于作為非婚同居的事實婚姻;而《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則適用于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從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采取了區別對待的原則,即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共同財產認定為共同共有,而非婚同居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我國民法理論中并無“一般共有”的概念,此處的一般共有應為按份共有。因此,《若干意見》第十條“共同所得”的立法本意重在強調“所得”系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擔風險的收入所得,是一種共同勞動所得,而不是一方勞動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間的一切所得;其次,“購置的財產”同樣是指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以及基于同居共同生活的需要購置的財產,但這種同居共同財產應僅以維持同居關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質保障為限。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財產僅包括“共同勞動所得、共同出資和為共同生活需要購置的財產”,除此以外同居者的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所得、投資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購置的個人財產,均應歸個人所有,不屬同居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