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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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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脅迫結婚的法律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2-10 點擊數:12
【案情簡介】
原告:刑某,女,住南京市某區。
被告:袁某,男,住南京市某區。
2004年5月,邢某在南京某飯店打工期間,與比她大4歲的汽車修理廠職工袁某認識并相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深入了解后,邢某認為兩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終止戀愛關系。袁某堅決反對,并多次揚言:邢某如不與他結婚,就讓她全家“掛彩”。因害怕袁某真的對自己的家人采取過激行為,邢某只好答應了袁某的請求。2005年12月,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共同生活期間,兩人之間的隔閡絲毫沒有消除,袁某還存在家庭暴力。
2006年初,邢某將自己的父母送到在其他城市的姐姐家暫住,而自己則搬到單位宿舍。安排好之后,同年3月,邢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當初因為袁某的威脅,自己出于保護家人的不受傷害的考慮,才答應與袁某結婚,因此請求法院撤銷民政局頒發給兩人的結婚證。邢某還向法院提交了她與袁某的通話錄音以及往來的短信、書信證據,在這些證據中記載有袁某威脅邢某的言語。針對邢某的這些證據,袁某對其真實性沒有否認,但是為自己辯解稱,自己當時只是情緒失控,說的氣話而已,可能有些過激,但是袁某從來沒想過去傷害邢某以及她的家人,所以不認為自己有威脅邢某的情形。
【案情簡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對邢某提供的證據真實性不予否認,法院依法對這些證據予以認可,盡管袁某對自己的言行作了解釋,但是客觀上確實使邢某受到了威脅,并與袁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受害人邢某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法院予以支持。2006年5月,法院判決:撤銷邢某與袁某的婚姻登記。
【律師評析】
本案中,邢某保存并向法院提交了袁某過激言論的證據,而袁某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否認,也即承認了客觀上證據確實存在威脅、恐嚇的言語,這對案件的定性也起著根本性的影響作用。雖然袁某辯稱那些話語并非自己的本意,自己從來沒有想去傷害他人,但是從法律角度上講,法院在認定是否存在欺詐脅迫情形時,不會在意被告是否主觀上真的有傷害的本意,只要客觀上對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或身體上的威脅,就足以認定這一婚姻是受脅迫的婚姻。
在受脅迫婚姻的申請和認定方面,法院會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或者說限制在與兩個方面:一是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受脅迫人本人,這一點同無效婚姻的申請有很大區別,無效婚姻允許相關的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而可撤銷婚姻的申請人則排除了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二是在時效方面有嚴格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受害人必須在1年內提出。這1年的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被法院依法撤銷的可撤銷婚姻的效力,應認定為自始無效。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更本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能算是同居,在這期間所得的財產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議不成時,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對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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