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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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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訴訟證據的收集應用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03 點擊數:34
離婚案件雖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方面,但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感到力不從心,離婚證據不好調查收集,或不知從何下手進行離婚調查取證。但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離婚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尤為注重的問題。
一、離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證據種類及其總體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的陳述;
6、 鑒定結論;
7、 勘驗筆錄。
應該說,婚姻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以上幾類證據是大量被運用的。但是,當事人對于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這是由于,當事人一般在離婚訴訟之前,對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馬上面臨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或咨詢相關婚姻律師或有經驗的朋友。并且,當事人在對于法律條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斷章取義,只記得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個條款,而忽視了上下文的相關聯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個特點,是受社會各種流傳的錯誤說法的影響,做了很多無用功。比如,社會上流傳著“誰先起訴誰吃虧”、“帶孩子財產會多分”、“如果對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會判離”、“只要找出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一定能得到賠償”等瑕疵觀點,使得自己在取證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錢、辦冤枉事”的現象普遍存在。比如:
(一)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離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在我們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無過錯方往往掌握不了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往往耗盡心機去調取另一方有過錯的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私家偵探公司”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因此,我們認為,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如果是想了解事實除外。在請私人偵探等婚姻調查機構進行調查時應強調合法婚外情證據的收集,真正的調查到這種證據對整個的離婚訴訟還是有著極大的幫助的。這就要求在請私人偵探公司時要注意公司人員對婚姻法的熟知程度。
(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在接到法院傳票后,應特別注重共同財產證據的調查收集。
如我以前所述,上海每年三萬對離婚案件中,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占到40%以上。作為原告,在起訴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訴前準備工作。因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院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簡易程序一般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為一個月)內沒有舉證,法院當然不會主動告之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 ,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夫妻財產分割 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
(三)關于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在我們代理的離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其中又包括兩種:
其一:真心愛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為了得到房產或更多的財產,以孩子為籌碼。
作為律師,我們不考慮你是出于何種原因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我們只考慮如何達到委托人的目的。具體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原則,已有所述,這時不再重述。我們只圍繞取證情況發表觀點。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由于我們辦理的離婚案件中,白領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現代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最后,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歸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二、 離婚案件中,各類證據運用中的特點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1、 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面材料。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我們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比如結婚證,有個別當事人的結婚證是通過親朋好友的關系辦理的,當事人并未親自到場;或者,結婚證根本就是花錢買回來的,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這樣,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目前,出現此類問題的地域主要在內地中、小城市或農村,在上海基本沒有遇到過此類情況。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夫妻離婚的合意;其二,財產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撫養問題的合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比如,有的離婚協議在財產問題上寫道:“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這樣寫好像已經很具體明確了,但其實是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銀行存折有哪幾種有多少錢?家具、電器如何分?總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這樣簡單籠統地寫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遺漏,很難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故意隱匿財產的責任。再如,有的當事人約定,“一方如果對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果劃分“不忠”的標準就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約定不明導致這個條款無效,過錯方受不到應有的懲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