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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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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對子女的撫養什么時候終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15 點擊數:16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一知持續到子女成年并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
⒈、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周歲為止,年滿18周歲的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⒉、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⒊、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周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⒋、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⒌、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為“尚在校就讀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之間存在著沖突,《意見》認為只要是在校學生,父母就有撫養義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認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因都屬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是04年頒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即對于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⒍、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鎮的子女無就業機會尚處于待業狀態的。
⒎、父母自身喪失撫養能力的。
知識延伸:
變更撫養權的幾種情況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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