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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親子關系受侵害,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9 點擊數:16
【基本案情】:李某的女兒與張某育有一女張曉曉,由李某在張某家幫忙照看,后張曉曉一周歲時,李某的女兒因車禍不幸去世。女兒去世后,李某要求將張曉曉帶回老家撫養,張某不同意。某日,趁張某外出時,李某私自將張曉曉帶回老家。張某多次要求李某將女兒送回,李某拒不同意,甚至在李某找到老家時,將張曉曉轉移別處避而不見。經過一年協商未果后,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將張曉曉送回,并要求李某賠償因張曉曉離開而造成的精神損失10000元。
法院最終判決李某送回張曉曉,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失2000元。
都燕果律師點評:
根據《民法通則》,張某對女兒張曉曉享有第一位的法定監護權,僅在其喪失監護權的情況下,李某才有可能享有對張曉曉的監護權,本案中,張某并無喪失監護權的情形,因此,李某無權私自將張曉曉帶走,導致其脫離張某的監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該條規定:張某可以請求李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幼兒一到兩周歲正是培養親情的關鍵時期,而李某非法使張曉曉脫離張某的監護,父女再見面時,張曉曉可能已經不認識父親了,導致親子關系遭受嚴重損害,故應當賠償張某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