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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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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職工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1 點擊數:19
一、案例
田某與文某系夫妻關系。文某系再婚,其與前妻所生子女文甲、文乙均跟隨其生活。田某和文某婚后生育有一女兒文某(尚未成年)。2010年5月,文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共計36184.10元。后因文某的母親馬某以及文甲、文乙與田某對該筆款項的分割存在爭議,馬某、文甲、文乙遂訴至法院,請求均等分割該筆款項。田某辯稱該筆款項屬于文某的遺產,應先清償其生前債務3萬元后再行分割(源自成都婚姻律師網)。
二、分歧
對于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的性質,有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屬于死者文某的遺產,優先用于清償文某的生前債務再均等分割。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屬于田某等人的共有財產,不應用于清償文某的生前債務,而應在優先照顧無經濟來源的近親屬的基礎上進行分割。
三、評析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范圍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后事的一種補助,屬于“遺屬津貼”的范圍,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均發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是遺產,而應將其歸為家庭的共有財產。因此,馬某及文甲、文乙請求對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進行分割,應該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對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應該的分割:首先,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于遺產,不應將其用于清償死者的生前債務。再者,根據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的性質及發放的意圖來看,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補助,享有分割撫恤金及喪葬費的人應該是死者的近親屬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還有就是依靠死者扶養的人。因此,對撫恤金及喪葬費進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遺產一樣,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應優先照顧死者生前對其進行扶養并喪失生活來源的近親屬,如本案中文某的母親馬某及其女兒文某,而田某和文甲、文乙均有勞動能力,應該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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