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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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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為買房假離婚時簽協議 真離婚時沒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9 點擊數:29
事件回顧
陳先生在婚前貸款購買了一套房產,并登記為房屋權利人,后陳先生與王女士結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兩人為了可以購買第二套房產假離婚,并簽訂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約定:目前居住房產歸兒子與陳先生共同所有,兒子撫養權歸陳先生,陳先生承擔該房產剩余貸款,在兒子未滿18歲前不得私自變更、轉讓該房屋,否則女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回兒子的監護權及撫養權,并根據房產交易中心發票為準,將全部交易金額歸兒子所有;在兒子滿18周歲后,該房產需要與兒子共同協商處置,不得私自變賣、轉讓,否則兒子有權要求取得全部份額。協議還約定,女方離婚后仍居住在該房屋中。
離婚手續辦理后不久,王女士便以個人名義購置了一套房產,并登記為房屋權利人。三天后,陳先生與王女士再次登記結婚。可好景不長,兩人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陳先生所住房屋為兒子與陳先生共同所有。
陳先生辯稱:《自愿離婚協議書》是基于特定目的訂立的,當時假離婚是為了享受購房優惠,購房成功后兩人復婚,因此,該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
法官審理
法官認為:從王女士離婚、購房、辦理過戶手續、復婚等時間節點以及王女士婚后仍居住在爭議房屋的事實來看,認為《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關于系爭房屋的條款,可以認定為非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兩人沒有約束力。即使《自愿離婚協議書》發生效力,在原、被告復婚后,離婚協議未履行的部分也應終止履行,在兩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告沒有權利要求被告繼續履行離婚協議。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采納了被告的抗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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