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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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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現行調解的意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15 點擊數:7
離婚案件先行調解的意義:
一、適當的調解方法可以消除夫妻雙方的矛盾,促進相互的溝通,使雙方重歸于好,破鏡重圓。
有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只是因某些事對對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氣,非要鬧個魚死網破,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作為中間人從中調和,若調解方法把握適當,則很有可能使雙方和好,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二、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順利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不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離婚的案件所必須的手段。因為雙方當事人離婚遠不止涉及雙方的婚姻關系,更涉及到子女、財產以及債權債務問題。正確、妥恰運用調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導雙方當事人冷靜地面對這些問題,提出妥善解決辦法,達成離婚協議,防止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而使雙方失去協商的基礎。因為離婚案件一旦雙方當事人不能誠意地進行協商,法院要運用判決來完全客觀、公正地解決離婚案件是十分困難的。
不管是子女問題、財產問題或者債權債務問題,一旦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都不肯如實客觀地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勢必造成法院認證、判決的困難。并且法院要為此浪費更多的訴訟資源,也不利于案件順利解決。
因此,妥恰運用調解手段,能避免激發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順利、妥善解決,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能把子女因離婚而造成的身心創傷降到最低。
父母的離婚,無疑會給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這種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打擊,對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影響是巨大的。特別是對子婦應盡的義務(特別是未獲撫養權一方)必將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撫養費。
有的案件經判決后獲撫養權一方甚至會要求子女與另一方繼絕父(母)子關系,并拒絕對方探望,這些因素必將嚴重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四、能最大程度的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關系與其他案件不同,雙方并非“仇家”,而僅是因為感情破裂才導致離婚。因為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體現,一旦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自動履行,并保證相安無事。有利于案件的執行。
而判決離婚的案件,不管是財產、債權、債務或者是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因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決不可能絕對客觀公正,那么,義務當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動履行判決內容,從而引起執行程序。這種執行程序的啟動,社會效果顯然是不理想的。離婚案件中調解比判決通常更能達到兩者的和諧統一,有利于社會和家庭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