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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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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關于離婚訴訟外的調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5 點擊數:8
《婚姻法》第32條第1款規定:“那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據此,對于離婚糾紛,即可在訴訟前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又可不經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銅鼓訴訟離婚方式解決。
訴訟外調解,是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對雙方的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有關部門”可以是當事人所在的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或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訴前調解是我國婚姻法一貫堅持的原則,比如1950年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的,亦準予離婚。法律規定訴訟前的調解,首先符合我國自古就存在的調解解決婚姻糾紛的傳統習慣;其次,有關部門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況更為了解,有助于幫助當事人冷靜考慮雙方有無和好的可能與條件,幫助當事人更清楚的人事雙方的分歧所在;第三,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更為方便、快捷,同事可以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本條值得注意的是,訴訟外調解不是解決離婚糾紛的畢竟前置程序,當事人可以不經此階段而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得以糾紛未經有關部門調解而拒絕受理案件。同樣,有關部門也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妨礙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外的調解不具有強制性的效力,而調解后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一是經過相關部門的調解,化解矛盾,雙方和好;而是經過調解,雙方同意離婚,達成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三是調解無效,雙方未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