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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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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同居關系能否訴訟解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28
成都婚姻關系律師:沈輝
一、案情
林某和沈某系本市某一知名大學裝潢設計專業的同班同學。大學期間兩人便確立了戀愛關系,2004年畢業后兩人沒有回到家鄉而是共同在本市徐匯區開設了一家小的廣告公司。考慮到兩人戀愛關系已經十分穩定,在取得雙方父母同意的前提下兩人便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間小套房開始了同居生活。因兩人戶籍均不在本地,婚姻登記手續還需要共同回到原戶籍地辦理,同居后兩人就一直沒有辦理,后來隨著公司經營的逐步擴大,兩人就更抽不出時間回家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了。
2005年兩人生育了一個男孩,男孩出生后不久被送回男方老家由男方父母代為照管。隨著公司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兩人因經營問題和生活問題的分歧越來越多,經常爭執不斷,甚至發生了多次的肢體沖突。 2009年底沈某干脆就搬出家里,一個人在外面單獨租住。林某在多次與沈某溝通無望的情況下,只得起訴法院要求離婚,同時要求法院判決男孩歸林某撫養,分割兩人所有的共同財產。
二、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在小孩撫養的問題上,鑒于之前男孩一直由沈某父母帶養,綜合考慮雙方的工作狀況,故判決同居期間生育的孩子由沈某撫養;雙方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三、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比較典型的同居關系解除及相應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問題。林某和沈某未經法定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屬同居關系,且雙方均不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故林某提出的離婚之訴,實質上是解除同居關系之訴。按照《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審理法院對于林某提出的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請求雖然不予受理,但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對雙方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作出處理。
(一)非法同居行為如何處理
1、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7、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9、對于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二)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嗎
《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此可見,法院對同居關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壞婚姻的行為;二是解決因同居導致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而不在于解除同居關系本身。
由于未婚同居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單純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而起訴,法院雖然予以受理,但只會就財產分割糾紛進行審判,而不涉及同居關系。戀愛、同居是為了培養感情,增進彼此的了解和信任,進而步入婚姻殿堂。若未能結婚,任何一方都無須為對方在感情及精神上的失落或傷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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