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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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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戀愛期間簽協議你中招了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22 點擊數:10
原告小王訴稱,他與小李在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期間,于2012年12月共同出資購買了北京市順義區樓房一套,原告出資30萬元,被告出資13萬元。由于辦理房產證和銀行貸款時只能登記一方的名字,所以房產證只登記了被告名字,但后來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約定該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原告占69.8%,被告占30.2%。原被告于2013年9月初分手。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將涉訴房屋進行處理,要求被告將首付30萬元及房屋市場升值部分歸還給原告,但被告一直不同意,故,小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享有涉訴房屋69.8%的所有權。
庭審中,小李辯稱,她與原告系高中同學,高中時開始戀愛,后來決定買房,因為原告不能辦理貸款,所以以被告的名義貸款購買了涉訴房屋,房本寫的被告的名字。認可原告出資30萬元,但因原被告原計劃2013年年底訂婚,因此,被告認為原告出資的30萬元是對被告的贈與,不同意返還,也不同意原告與被告是按份共有關系。2013年8月24日,原告說要給父母一個交代,說明30萬元的去向,便讓被告寫一個協議哄原告爸媽高興,基于對原告的信任被告才寫了分配房屋比例的那份協議,協議內容并不是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在簽協議之后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原告就提出與被告分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原告小王出資30萬元、被告小李出資13萬元共同購買了北京市順義區某房屋,房屋總價款123萬元,剩余房款80萬元由被告小李以公積金貸款的方式支付。涉訴房屋過戶登記至被告小李名下。2013年8月24日,小李與小王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共同享有涉訴房產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房產共有份額為小李30.2%,小王69.8%。共有房產出租給第三方使用的,租金按約定比例由甲乙雙方分別占有,其中小李30.2%,小王69.8%,租金由小李收取用于還銀行貸款。其中還特別約定:因小王無法辦理銀行貸款,由小李辦理銀行貸款,所以房產證上只寫明小李一人名字,實際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都燕果律師認為
不動產的所有權證書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這并不影響權利人以協議、合同等形式處分相關權益。意思表示真實但未經登記的所有權變動協議,仍受國家法律保護。原告小王與被告小李簽訂的關于涉訴房屋所有權分割的協議書(即2013年8月24日協議書)合法有效,原告小王依約定請求確認所有權份額,應予支持。
判決
被告小李以贈與和意思表示不真實進行抗辯,但未能就其抗辯事由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證據,法院不予采信。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小王享有涉訴房屋百分之六十九點八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