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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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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淺談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1 點擊數:4
涉外婚姻律師
當前,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在涉外婚姻登記中存在許多法律誤區,如何辦理登記結婚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一)不得違反接受國法律規章
領事結婚登記,通常是指一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在不違反接受國法律規章的前提下,應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派遣國法律規章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相應證書的活動。從理論上講,外國駐華使領館主管領事官員(簡稱“外國領事”)與中國駐外使領館主管領事官員(簡稱“中國領事”)一樣,可應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領事婚姻登記的基本原則是不與接受國法律規章相抵觸。這一原則在《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和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中均有體現。如《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5條“領事職務”第6款規定:領事職務包括“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并辦理若干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領事條約》第9條“有關民事地位登記”第1款第2項規定:領事在領區內有權“在不與接受國法律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執行派遣國法律規定的有關民事登記的職務。”據此,婚姻登記作為“民事登記”的領事職務之一,其基本原則應是“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
(二)申辦時提交材料應完備
海外中國公民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著重注意接受國法律規章是否承認領事婚姻。此前,為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中國主管部門明確要求中國駐外使領館應在接受國法律規章承認的前提下辦理婚姻登記。如1997年5月8日,民政部、外交部聯合發布的《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出國人員在境外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須共同到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出國人員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可回國內辦理;在居住國辦理的結婚登記,符合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予以承認。”
目前,中國公民向中國領事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國內法律依據是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該條例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其中,中國公民所需提供的材料是:有效身份證件和居留證明;三張大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本人在中國領事面前簽署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國領事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但是,如果接受國法律規章不承認領事婚姻的法律效力,中國公民應注意避免向中國領事提出上述申請。
(三)駐華使館不得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中外領事實踐,中國的現行做法是有條件地承認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的領事婚姻。依照《婚姻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中國內地居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中,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應出示“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外國人一方應出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居住國主管部門出具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外國領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由此可見,中國法律規章不允許外國駐華使領館為中國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應避免向外國領事提出此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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