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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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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起訴離婚后選擇撤訴的法律后果風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22 點擊數:16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是基于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后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個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就是當你起訴后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有些沒有經驗的法官會勸你撤訴,然后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茫茫然撤了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訴時,當事人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撤訴之后又重新去起訴。
一、 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法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魏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馮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魏男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馮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魏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并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魏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而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三、關于對離婚案件中一些特別情形的法院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情形
如魏男戶口在A地,馮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后魏男生活在A地,馮女一日突然失蹤,雖經魏男苦苦查找,但仍未發現馮女的蹤影,魏男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無管轄權。
2、一方或雙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形
(1)、如魏男戶口在A地,馮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后魏男居住在A地,馮女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沒有管轄權;
(2)、如魏男戶口在A地,馮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魏男、馮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馮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馮女被監禁時間未達到一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
(3)、如魏男戶口在A地,馮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魏男、馮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馮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馮女被監禁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
四、關于軍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具體的情形包括:
1、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戶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戶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與馮女都是現役軍人,魏男在A地工作,馮女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