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另外,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條件下,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通過訴前調解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就北京而言,豐臺區人民法院的調解程序,做的比較成功,當天就可以出具《民事調解書》,與《離婚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具體的立案標準及調解程序以法院的相關規定為準。北京市其他各區法院掌握的標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有通過簡易程序進行訴前調解程序。
簡易程序規定如下: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離婚案件,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鶎尤嗣穹ㄔ汉退沙龅姆ㄍ徖砗唵蔚拿袷掳讣?,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比如通過電話通知當事人領取起訴書、開庭日期等等。
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具體程序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