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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否直接起訴遺產繼承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37
成都繼承律師:沈輝
【案情】
2011年4月5日,xx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好友xx借款80000元整,并出具欠條一張。欠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4月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銀行利息計算。2013年3月1日,xx因車禍死亡,留有遺產車輛、房屋等若干。xx遂向xx的妻子謝某主張該筆借款,謝燕以借款主體并非本人為由拒絕還款。嘉定區離婚糾紛代理律師
【分歧】
本案中,債權人xx有無權利直接以債務人xx遺產繼承人謝某為被告提起訴訟?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目前xx還不能起訴謝某,需要待2013年4月5日還款期限已到,xx的繼承人仍沒有還款,那么xx則才能以謝某為被告提起訴訟。
另一種意見認為,就算還款期限已到,xx也不能以謝燕為被告主張還款,因為借條是xx出具的,根據相對性原則,主體已變,故xx不能直接起訴謝某還款。
第三種意見認為,xx可以直接起訴謝某,因為xx已經死亡,其未到期的債務應當視為到期,況且謝某的繼承與xx的債權主張存在直接的厲害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xx目前就可以直接以謝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謝某償還xx所欠之債務。司法實踐中,債務人死亡,債務未到期,債權人直接起訴繼承人償還債務的情況時有出現,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筆者從保護債權人的立場出發,及雙方之間的厲害關系進行分析:
首先,在法律適用方面,雖然xx死亡時所欠債務尚未到期,但xx作為債務人已經死亡,要求xx履行欠條上的債務已不可能。換言之,作為一方當事人xx的死亡造成該借條名存實亡,那么在法律適用上就不能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即已不能適用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同時,在本案中,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及減輕當事人訴累出發,如果仍按借條所載時間履行,那么遺產如何處理?先繼承則會導致債權人債權實現更加困難,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先提存則會導致增加額外的費用。本案中,xx死亡后,謝某以借款主體并非本人為由拒絕還款,此時債權人xx仍不能主張權利則會利益受損。
其次,xx與謝某之間就繼承與償還債務之間在本質上存在著直接利害關系,決定了xx能以謝某為適格被告進行起訴。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死亡時,繼承開始,遺產自然就歸屬于繼承人,而遺產是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得到清償,在這些遺產上,債權人的債權及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均要從這些財物中實現。那么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xx與債務人的繼承人謝某之間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既然雙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那么債權人就有權直接起訴遺產繼承人。
綜上所述,本案中,謝某是適格的被告,即使該債務未到期,債權人xx仍可以起訴xx遺產繼承人謝某,要求還款。但是還款數額應當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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