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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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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為盡孝房產贈與繼母引發的法律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8 點擊數:12
一、案例
很小就失去母親的周先生是由繼母劉某一手帶大的。雖然在與周先生的父親結婚時,她已經育有三個兒女,可是仍對年幼的周先生視若己出,這讓他覺得十分感激。幾年前周先生做生意賺了錢,為了孝敬父母,他在老家買了一套三室兩廳的住房供二老居住。兩年前周先生的父親病故,因為擔心劉某的日常生活缺乏照料,周先生把原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住房贈與了她。怎料原本的善意舉動卻給繼母帶來了無盡的麻煩。
劉某的三個兒女家境都不富裕,尤其是患有先天性小兒麻痹癥小兒子。為了在自己百年之后,他的生活有所保障,劉某決定將繼子贈與自己的房屋過戶到他的名下。誰知,在劉某對幾個子女說出自己的決定后,卻引起了軒然大波。兩個女兒認為,它們同弟弟一樣都是劉某的親生子女,應該享有同樣的繼承權,母親的行為是重男輕女,讓她們很難接受。如果母親要把房子給弟弟,就必須先將房子作價,把她們占的份補給她們。或者賣掉房子,將所得平均分給三個子女。劉某嚴詞拒絕了女兒們的要求。
可是兩個女兒并沒有就此死心,反而經常到母親家里又哭又鬧,甚至找上了在外地工作的周先生。周先生對此不堪其擾,既氣憤兩個姐姐的所作所為,又對自己當初贈房的行為感到十分后悔。因為這套房子,年邁的繼母已經兩度住進了醫院。周先生認為,這一切禍事的根源都是那套房子,與其讓繼母活活被氣死,不如將它收回。可是房屋已經過戶,他還能要回來嗎?還有作為繼母的親生子女,三個姐弟是否有權利要求母親賣房分錢呢?
二、評析
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行使,即標的物交付或登記之前行使。如標的物已交付或登記,則不得撤銷;如標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記的,則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如果沒有法定事由則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后不能再行使撤銷權。并且撤銷權的行使必須自贈與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所以現在周先生不能行使撤銷權。如果想讓受贈人返還財產,只能與受贈人達成反贈與的協議。而且其他子女并沒有權利要求母親出賣房產,因為母親才是房產的所有人(婚姻訴訟離婚)。
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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