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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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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啥情況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22 點擊數:5
案例王某與劉某結婚后,雙方購置了房屋、汽車,并有存款20萬元。后來,王某的母親患癌癥需要醫治,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王某與劉某商量承擔其母親的醫療費用,劉某不同意,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受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劉某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和支配權。王某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其可以依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和支配權,通過支配一部分共有財產方式,解決其直系親屬治療疾病費用,判令王某與劉某共同所有的20萬元存款中的10萬元,由王某支配處理。
分析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規定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是不能請求分割的,因為通常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均有支配權,沒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在一方負有法定扶養責任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又拒絕支付醫藥費,或者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重大情形時,出于對生命健康權以及夫妻財產利益的正當保護,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支持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財產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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