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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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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周某與肖某、倪甲等贍養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3 點擊數:13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女)于1960年攜其子被告肖某與倪某(2013年去世)再婚,婚后與其生育二男一女,即被告倪甲、倪乙、倪丙。周某年邁體弱、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于2007年起訴肖某要求其支付贍養費,后經法院調解商定被告肖某每年付給原告及倪某生活費350元、小麥100公斤、花生油7.5公斤;被告倪乙及倪丙通過庭外調解確定每年付給原告及倪某生活費500元,小麥250斤、花生油20斤。倪某去世后,隨著原告年齡增大,疾病纏身,物價水平的不斷提高,上述贍養費根本不足以維持原告的日常所需。原告周某與肖某等四被告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自2015年起每人每年支付贍養費2192元。
【裁判結果】
威海榮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尊重和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贍養父母亦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人還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本案中,原告已年滿78周歲,年老多病,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要求其四名親生子女支付贍養費,并負擔日后住院所需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贍養費的金額,根據2014年山東省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7962元、贍養人為四人計算,原告要求每人每年2192元數額略高,應以每人每年1990元為宜(7962元/4人)。原告要求其日后因病住院所產生費用由四被告平均承擔,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辯稱,相對于其他三被告而言,其還需贍養親生父親,贍養人數較多,不應當與其余三人平攤原告贍養費用,要求按照原來調解的方案,只負擔17.5%。對于被告肖某的上述要求,現原告不予認可,且原告主張的贍養費是根據原告一人生活需求計算的,被告肖某需贍養其親生父親,但不能以此來影響對其母親的贍養,其辯解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一是四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2015年贍養費1990元;二是自2016年起,四被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分別支付原告贍養費1990元;三是原告日后如因病住院所支出費用,由四被告憑單據各承擔四分之一。
【典型意義】
贍養扶助義務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子女以及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樯优头腔樯优诜傻匚簧鲜窍嗤?,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也不能以要贍養親生父母為由而拒絕贍養養父母。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因拆遷引起的贍養糾紛也逐漸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為獲得拆遷款,不僅不贍養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門外,這種行為既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當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后,無論是不是親生子女,都具有贍養義務?!痘橐龇ā返诙粭l也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