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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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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虛假債務的認定、處理及法律后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7 點擊數:14
婚姻就如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情到濃時甜蜜恩愛,一旦感情破裂要離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樣,在分割財產時,費盡心機爭奪財產。
劉女士與丈夫蘇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癢,因感情不和鬧離婚,而正在雙方離婚訴訟時,蘇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張2008年7月15日蘇某簽名的借條將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蘇某向其借款用于購買商鋪的50萬元。面對借款事實,蘇某完全認可,并表示50萬元借款是王某給的現金,購買商鋪也是一次性現金付款。
突如其來的50萬元借款,讓劉女士手足無措,她也從來沒聽蘇某提起過這筆巨額借款。如果這筆借款是真實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會視作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劉女士就有可能對這筆借款有連帶償還的義務。這筆借款是真的嗎?劉女士找到律師,律師經過對整個事實的分析,認為這筆借款極有可能是蘇某與王某串通虛構的,目的是想在離婚時多拿夫妻共同財產。
經調查律師發現王某剛參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職員,收入不高,目前與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這么多錢可以借給蘇某,同時50萬借款直接通過現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于是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蘇某銀行賬戶在2008年7月15日前后存取記錄及對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筆跡鑒定,并持法院的調查令到蘇某購買商鋪的房產公司了解情況。隨著調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來,蘇某的銀行賬戶其拿到50萬借款后并沒有存款記錄。房產公司也證明蘇某購買的商鋪是通過一次現金支付和其名下銀行賬戶分五次轉賬完成的。這與蘇某向法院陳述的一次性現金付款購買商鋪的說法根本相悖。筆跡鑒定結果也表明,借條形成于2008年7月15日后,與實際時間不相符合。在證據面前,王某承認其為了幫蘇某離婚時多分財產,與蘇某串通虛構債務。據此,法院裁定撤銷相關債務訴訟,并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蘇某處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鳥,即便各自飛,也要好聚好散。像蘇某這樣虛構債務,夫妻多年的情分虛構沒了,自己也賠進去了,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