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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27 點擊數:11
首先,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不適宜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
那么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要怎么訴訟離婚呢?
1、對下落不明人啟動宣告失蹤程序,宣告為失蹤人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一般一次訴訟即可達到離婚的目的。但宣告失蹤需要經過2年的時間,一般起訴離婚一方無法接受此時間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經公告送達,即可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離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以得知,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有兩種方式可以離婚。一種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方為失蹤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另一種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論哪種方式,只要離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直接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無論走失時間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公告送達及進行實體審理。但在公告送達的情形下,法院仍要按照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進行認定,也就是說,如果不具備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即使對方缺席也不能判決離婚。據此,直接起訴雖可以節省時間,但如無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也無法達到離婚目的。因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另一方如需解除婚姻關系,如不能提供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則需要等待2年以上的時間,方可達到離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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