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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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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軍人的住房補貼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7 點擊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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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2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屬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在軍人名下的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雖然被告項旗為軍人身份,也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性,況且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說住房補貼屬個人財產,即使《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這種表述并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有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在這種規定與法律相抵觸的情況下,應以法律規定為準,司法解釋的效力明顯高于軍隊的管理暫行辦法。
軍隊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目的是與全國范圍內城鎮住房改革辦法接軌,使軍隊人員及其家屬買得起房、住得起房,縮小軍隊與地方在住房權益上的差距;從用途上看,此項財產是專門用于軍人家庭住房消費的,也就是說,這種住房的貨幣化,使其具有了與工資一樣的職能,都包含著對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因而不具有嚴格的、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其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軍人的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不是永遠不可提取的,按照軍隊的相關規定,軍人在轉業、退還軍隊住房、自建或自購住房、軍人身亡等情況下,軍人或其繼承人有權提取住房補貼及公積金。也就是說,住房補貼及公積金不是不可提取的,而是條件成就即可提取,那么,若剝奪了軍人配偶的分割權,在軍人提取此補貼、公積金時,軍人配偶的權益將明顯受損,且侵犯了軍人配偶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