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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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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5 點擊數:2
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但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這一點與離婚訴訟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了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享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享有司法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此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方可申請執行。
財產分割協議可不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在訴訟中有沒有法律效力,對此問題,應區別對待。財產分割協議只要內容、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應是可以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所有為解決雙方財產問題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只要協議經司法審查是合法有效的,可視為其生效條件成就,產生法律效力,應按其約定內容分割財產。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將欺詐、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律制度在尊重婚姻自由和管束婚姻關系之間設立了一個平衡點。這種平衡在離婚問題上的反映就是:一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只要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法律原則上不加以干涉。主要體現在協議離婚制度上。法律對協議離婚的限制非常少,只要雙方自愿即可離婚,甚至無需要求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面,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問題上出現爭執而無法自行解決時,法律則更多從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公正的角度來強行裁判。主要反映在離婚訴訟制度上。可否離婚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具體規定裁判。由此可見,《婚姻法》設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制度并不僅僅是為了多一種程序選擇,而是出于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價值考慮。因此,兩種離婚制度是完全獨立的,二者在具體操作程序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甚至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協議離婚中遵循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完全獨立于訴訟離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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