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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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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家庭暴力的司法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8 點擊數:30
婚姻案件律師
正是家庭暴力存在著隱蔽性和復雜性,給司法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筆者以為,正確認定家庭暴力應把握好兩個方面:
一是合理分配證明責任。在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上,當事人較難舉證證明的有兩要素:一是主體,即實施暴力的行為人;二是客觀方面,即具體的暴力行為或冷暴力之表現。對于損害后果通常情況下均有報警記錄、有關部門調解記錄及損傷證明等證據予以印證,但行為主體及其具體行為則難以舉證證明,而此時受害人顯已窮盡了舉證能力。如果按照一般侵權確定證明責任分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顯然有違公平、公正原則,更勿談保護婦女權益的立法宗旨。家庭暴力因發生于家庭內部、夫妻之間,因而在時間、地點上具有特定性、封閉性。基于這種特性,法官完全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修正一般侵權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不足,在已有的間接證據基礎上,采用舉證責任的“倒置”或推理等方法,靈活、公正的分配證明責任。
二是準確把握“一定傷害后果”的認定標準。這里的“一定”絕非是指一次性的傷害后果,它不僅包括對肉體損害程度達到某種傷勢上的后果,也包括了無明顯體征的屢次輕微暴力、冷暴力(其他手段)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上的后果。對前者的認定,可根據人體法醫學鑒定、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加以判斷;對后者,因無明顯外在體征,故不能將達到某種程度的傷害后果或精神崩潰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而應從加害人施暴的時間、次數分析其主觀惡性,從被害人的精神狀態、恐懼心理了解其精神痛苦,并結合一般人的心理是否足以忍受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