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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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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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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6 點擊數:23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
(一)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問題
(1)立法過于籠統、執行性不強
體系嚴密、數量龐大是我國法律的特點,失之籠統、缺乏執行性也是我國法律的特點,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尤其如此。比如婚姻法第三條明文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為防治家庭暴力現象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但僅僅這一句話在實務中如何操作呢?僅僅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卻未規定任何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違反了法律,將面臨何種后果?有學者說“沒有規定后果的法條是一只沒有牙的老虎”。
(2)各部門法各自為陣,沒有一部統籌性的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
盡管民事、訴訟、行政、刑事法律都有不少地方涉及了家庭暴力這一嚴重社會問題,但是并無針對性,很多情況下法律規定的是一般社會情形,僅僅在實務處理家庭暴力問題時套用該法律。由此必然帶來上文提到的立法籠統、缺乏操作性的問題。比如有的家庭暴力已經不是“打是疼罵是愛”的“小打小鬧”,而是采取了用硫酸潑、用刀子砍、用燒紅的鐵在受害者身上刺字等殘忍手段,這種情況下,即使未達到故意傷害的“輕傷”以上程度,也應該用刑法來威懾施暴者,但現有法律規定由于無獨立的“家庭暴力罪”罪名,實際上無法承擔這樣的威懾施暴者、保護受害者的任務。
(二)家庭暴力立法建議
(1)細化法律規定,提高執行性
對于家庭暴力問題,僅有原則性的法條還不夠,還要有更細化的規定。比如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但未規定法律后果,分則也語焉不詳。因此需要對家庭暴力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做一個階梯式的全面規定,以指導實務。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46條要求國家和社會應該積極防治家庭暴力,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但接下來就沒有任何具體條文規定哪些國家職能部門、哪些社會組織有該義務,應如何分工合作,失職又將面臨何種懲處,因此實務中出現各部門踢皮球、受害人申訴無門的現象也就不足為怪了。建議立法規定民政部門、婦聯擔當起該責任,如果民政部門、婦聯無法解決問題,受害人向法院反映問題、提起訴訟,法院不得無故拒絕受理。還可以考慮由民政部門、婦聯出資設立民事庇護所,短期內給受害人棲息之地,防治出現更惡性的事件。如果資金不足,可以考慮以公募基金的形式向全社會籌資,只要規劃合理、財務公開,相信全國廣大婦女同胞和有同情心的男性同胞會積極響應的。
(2)出臺《反家庭暴力法》
我國出臺《反家庭暴力法》不僅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我國各部門法都對家庭暴力問題做出規定,28個省區市已出臺地方性法規或政策,90余個地市制定政策文件,為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這部未來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問題:除了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之外,非法進行胎兒鑒定、強行墮胎也應納入家庭暴力范疇;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因為受害人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往往沒有能力、沒有條件去及時收集證據(被施暴者所阻止等原因),如果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受害人,實質上是對受害人的一種苛求;適當限制調解范圍,雖然在美國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案件都是和解結案的,但我國的調解制度與美國的和解制度并不一樣,具有國家公權力與民眾私權利的兩重性,而且由于調解結案率指標的激勵,法官習慣于盲目調解、強制調解、將調解范圍擴大化,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往往不顧受害者意愿,以威脅、誘導等方式迫使受害者接受調解,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對調解應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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