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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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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可要求對方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5 點擊數:25
【基本案情】
1986年甲男與乙女經人介紹認識,1987年2月24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子,現年15歲。婚后雙方感情尚好,近年來因生活瑣事及甲男存在婚外情問題雙方經常發(fā)生爭吵。2005年6月、8也雙方子啊真鈔過程中,賈某曾致乙女前額部外傷及手部外傷。乙女為此報警求助,后經鑒定確認構成輕微傷。雙方于2005年8月起分居。甲男曾于2005年12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撤訴。
乙女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稱雙方婚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雙方的感情是很好的,先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甲男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而且甲男有第三者,故要求離婚;子女由其撫養(yǎng),甲男應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甲男支付因家庭暴力產生的精神損失費20萬元。
甲男辯稱,婚后多年兩人感情上號,隨著時間的推移,孩子出生后雙方在生活觀念上的分歧很大,從3年前開始經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以致無法共同居住。同意與乙女離婚;同意雙方之子隨乙女共同生活,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共同財產、存款及住房依法分割。但因乙女的傷害系其自己造成,故不同意賠償乙女家庭暴力精神損失賠償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雙方在婚后忽視感情的交流,致使雙方產生矛盾,先雙方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離婚。因雙方對婚生之子由乙女撫養(yǎng)已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此不持異議。關于乙女認為甲男因存在家庭暴力而要求支付2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費的請求,法院認為,“家庭暴力”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在法律上有其嚴格的界定。本案中,甲男曾致乙女的前額部外傷及手部外傷,根據出警記錄以及診斷證明,可以認定甲男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故對乙女要求甲男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可以支持,但數額其要求過高,法院酌定為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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