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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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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親人間不能結婚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2 點擊數:31
1、我國法律對禁止結婚的規定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
“三代以內”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我國采用世代來表示血親關系的親疏遠近,“代”數越小,關系越近,反之,“代”數越大,關系越遠。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什么是“三代以內”了。三代以內的計算方法是: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一代,父母為第二代,已身為第三代,在一個家庭中,形成了祖孫(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我國婚姻法關于禁止結婚的規定,直系血親均在禁止之列。禁止直系血親之間的結婚,不僅我國法律所規定,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
(2)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
(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凡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輩份相同者與不同者,均禁止結婚。
3、嫡親表兄妹結婚是否屬事實婚姻?
在新的婚姻頒布之前,嫡親表兄妹按照風俗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證,這樣的婚姻有效嗎?屬于事實婚姻嗎?找法網小編通過一則案例為您解答!
【基本案情】原告蔡某和被告王某系嫡親表兄妹,雙方于1991年10月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未進行結婚登記。1992年7月生一男孩,一家三口的小家庭,本是生活幸福美滿。但近兩年雙方同居期間,蔡某常懷疑王某與他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因此雙方經常吵架,幾乎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蔡某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
【案件分歧】本案在處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事實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故應宣告他們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屬事實婚姻,屬于同居關系。應向原告釋明,動員其撤訴,并告知其涉及財產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訴。若其堅持要求離婚,或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同居關系,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例分析】
1、蔡某和王某未領取結婚證同居生活,因雙方是嫡親表兄妹,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屬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不屬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
(3)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4)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蔡某和王某是表兄妹,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他們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屬事實婚姻。
2、蔡某和王某之間屬于同居關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原告蔡某釋明動員其撤訴時,要告知其涉及財產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訴。若蔡某堅持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