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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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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企業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 違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8 點擊數:8
案例:王女士在一家企業擔任銷售主管,工作兩年來一直很認真,2013年元旦,她認識了剛到公司不久的小華,兩人一見鐘情,很快便開始戀愛。由于公司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否則一方必須離開公司,所以,他們倆一直沒有公開關系。前不久,兩人的戀情被公司總經理發現了,說他們違反了公司的“戀愛禁令”,必須有一方離開公司,否則兩人全部辭退。請問,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說法:公司無權開除王女士及小華二人。《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事先頒發“戀愛禁令”,員工明知故犯,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似乎符合規定。其實,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這項規章制度本身違法。
《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公民有權自己做主決定其婚姻狀況,即是否戀愛、結婚等,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強制和干涉。該公司通過發布“戀愛禁令”限制企業員工之間的戀愛、結婚,以辭退為要挾,迫使員工放棄自己的婚戀自由,違反了我國法律關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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