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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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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對【婚姻法】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的理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2 點擊數:67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本條規定的是結婚后男女皮鞥等,均可以 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其立法目的是為了改變中國傳統的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往往受到歧視的現象,對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的婚姻形式給予有效的法律保障,解決推行計劃生育所面臨的養兒防老等觀念問題。本條文基本上維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規定,修改之處是,根據有的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刪去了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男方也可以女方家庭的成員”中的“也”字,進一步體現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則。
該條文的基本含義是:
1、“根據男女雙方約定”
本條文規定的“根據男女雙方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婚后到誰家生活,由男女雙方協商決定。該規定實際上把婚姻住所的選擇權交給男女雙方本人,他們享有自由選擇婚姻住所的權利,即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也可以單獨組成新的家庭,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涉。而這種婚姻住所的選擇,實際上并不改變男女雙方與原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次規定旨在倡導男女平等,對于目前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十分重要,解除了任某心中關于無兒養老的顧慮,在農村婚姻中顯得尤為重要。歷史上,我國長期實行以男子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男尊女卑,女方成為男方家庭成員是天經地義之事,而對于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社會認同度低,多有歧視和偏見,主要表現在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戶口遷移、姓氏選擇等方面。新婚姻法提倡的是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則,鼓勵男方到女家落戶,改變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實現真正意義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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