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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1 點擊數:11
自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幾個月來,關注的家暴個案多聚焦在夫妻間的暴力。現實生活中,家暴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也發生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當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可以通過剝奪監護權的方式來救濟。那么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當父母的監護權被剝奪后,孩子怎么辦呢?下面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父母的監護權可被剝奪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離異后,其監護人資格不受影響,但父母一方或雙方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一方或雙方擔任監護人的資格。父母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履行監護職責的,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允許父母委托他人代為履行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但父母仍是法定監護人。至于監護人的變更,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死亡或喪失了監護能力;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變更監護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監護人之間也可鑒定變更協議,更換監護人。
二、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
《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父母存在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剝奪監護權后,孩子怎么辦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可指定有能力承擔監護人義務的人和組織去照管孩子。
而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國家監護是通過轉移監護權實現國家和政府的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補充,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環境。民政部門要代表政府履行對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
根據《意見》,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