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1歲的小亮與同學小剛玩耍時,發生爭吵,小亮被小剛打傷,花去醫藥費870元。小亮的家長要求賠償醫藥費時才知道:小剛的父母因交通事故雙雙去世,小剛父親所在公司指定小剛的爺爺為監護人。但小剛的爺爺覺得小剛性格暴躁,經常在外惹是生非,管不住。就與小剛的姥爺、姥姥達成協議,由小剛的姥爺、姥姥擔任監護人。 這樣一來,小亮家長為難了,到底應該向誰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說法]
本案中,由于小剛存在侵害小亮的主觀故意,且造成了侵害的結果,小剛的行為已經對小亮構成侵權,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小剛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小剛對他人造成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誰是小剛的監護人是確定本案賠償責任的關鍵。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小剛的爺爺擔任監護人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條第3款同時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由此可以看出,小剛父親所在單位指定小剛的爺爺為監護人的行為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小剛的監護人應當是小剛的爺爺。至于小剛的爺爺與小剛的姥爺、姥姥達成的關于小剛監護權的協議,實質上是對小剛監護權的變更,但這種形式的變更,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其法律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所以,本案中,因小剛侵權所應承擔的870元醫療費,應由小剛的爺爺和小剛的姥爺、姥姥共同承擔。
[鏈接]
本案涉及的法律及法律術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