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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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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證與實際生活伴侶非同一人,離婚誰是適格主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26
【案情】
熊某(女)與趙某(男)于2000年在老家按習俗舉辦婚禮,由于當年趙某尚未滿22周歲,借用了趙某的哥哥趙某某的身份證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上照片為趙某本人,姓名為趙某某。熊某與趙某共同生活十余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關系,熊某以趙某某為被告,訴至法院。
【分歧】
趙某、趙某某誰是熊某的合法丈夫?熊某欲解除婚姻關系,該以誰為被告?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錯誤,屬于無效婚姻登記,熊某應以趙某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撤銷其與趙某某的婚姻關系、或確認其婚姻無效。此后再以趙某為被告,處理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糾紛等。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登記無效,且熊某與趙某某事實上也從未一起生活,不存在婚姻關系。可直接以趙某為被告,處理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糾紛等。
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不嚴,導致登記錯誤,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結婚證上登記的婚姻關系。此后再以趙某為被告,處理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糾紛等。
【分析】
一、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屬于無效婚和可撤銷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限于“(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這四種情形。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可見,在我國現行法上,婚姻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不能作擴大解釋,故本案訴訟不屬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訴訟。
(二)不能直接處理熊某與趙某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糾紛。本案中,結婚證表明,熊某與趙某某進行了婚姻登記,不管登記是否正確,未經正常的法律途徑,任何人都不能確認其無效。另外,若直接處理熊某與趙某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糾紛等問題,后又查明熊某與趙某某之間的婚姻登記合法有效,熊某必然會面臨重婚的困境。故必先解決熊某與趙某某之間的婚姻登記關系。
(三)離婚訴訟的法律前提是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欠缺成立婚姻關系的合意,登記后雙方也未形成事實上的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直接起訴離婚。本案中的婚姻登記錯誤是婚姻登記機關未認真履行審查義務所致。婚姻登記是國家機關的法定職能,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因此,本案中,熊某可先向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如實反映情況,請求其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進行變更,以補正瑕疵,當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或構成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可通過行政訴訟方式,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登記的請求。此后,趙某可以就同居期間的孩子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割等問題向法院起訴。
二、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在處理本案之前需要厘清兩對關系,即一是熊某和趙某某之間的關系;二是熊某和趙某之間的關系。首先讓我們來分析一下熊某和趙某某之間的婚姻是否成立及合法有效。判斷一個婚姻是否合法有效首先需要看它是否具備成立要件,其次要看它的要件是否有效而被賦予法律效力。即婚姻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如果婚姻根本沒有成立,即無婚,當然也就無所謂婚姻是否有效可言。我國婚姻法第五、六、七、八條對婚姻的成立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有:1、符合法定婚齡;2、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3、男女雙方有結婚的合意。形式要件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本案中熊某的本意是和趙某結婚,只是因為趙某未達到結婚年齡才向趙某某借身份證登記的,因此趙某某和熊某之間缺乏結婚的合意。而且《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由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從本案案情可知到婚姻登記現場的是趙某而非趙某某,因此不符合結婚的形式要件。綜上所述,本案熊某和趙某某的婚姻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不符合婚姻的成立要件,故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并沒有成立,更談不上合法有效。至于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的處理問題。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但因《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而被廢止,所以現實中存在的這些問題需要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故我們認為盡管熊某和趙某某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但也改變不了他們婚姻不成立的事實。所以趙某某不是離婚的合法被告。
(二)關于熊某和趙某之間的關系,我們認為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處理。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列》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列》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中對熊某和趙某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是沒有爭議的,應該根據第該條第(二)項的規定按同居關系處理。所以熊某可以以趙某為被告就同居期間的孩子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割等問題向法院起訴。
(三)至于是否需要先解決熊某和趙某某的婚姻關系問題,然后才能處理其和趙某的關系所產生的爭議,我們認為不需要,熊某可以直接以趙某為被告,處理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糾紛等。因為熊某和趙某某之間的婚姻關系并沒有成立,屬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登記無效,且熊某與趙某某事實上也從未一起生活,不存在婚姻關系。故可以直接起訴趙某要求法院解決其同居期間的孩子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割等問題。
綜上所述:熊某與趙某某的婚姻不成立,趙某某不是離婚的適格被告。熊某可直接以趙某為被告,處理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