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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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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登記程序瑕疵該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0 點擊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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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不屬于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欠缺結婚實質性要件的無效婚姻及第十一條規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撤銷婚姻情形?;橐龅怯涜Υ冒ńY婚登記瑕疵和離婚登記瑕疵,本條規定僅限于結婚登記瑕疵問題。具體包括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情形,主要指在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ǘ┤嗣穹ㄔ菏芾斫Y婚登記瑕疵案件的依據。
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有權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還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2003 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因脅迫結婚的,有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無效作廢的權力,該條第二款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根據該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僅得撤銷婚姻關系當事人除因脅迫而申請撤銷結婚登記的申請,且不應處理所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問題。該規定實際廢止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關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撤銷結婚登記瑕疵申請的權力。因此,除受脅迫結婚可以由結婚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受理外,其余的結婚登記瑕疵案件均得由人民法院處理。
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同時欠缺結婚實質性要件的,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僅有登記程序瑕疵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行為,不作無效婚姻處理,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瑕疵為由申請撤銷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告知以下內容:(1)撤銷結婚登記的法律后果與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導致婚姻自始無效,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作為共同共有財產予以分割。(2)救濟途徑是啟動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3)是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ㄈ┙Y婚登記瑕疵案件的處理。
(1)在離婚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瑕疵為由對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書效力提出異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同時告知當事人可以找民政部門解決,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婚姻訴訟、離婚訴訟。
(2)他人代理或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登記的認定和處理。如果是本人明知他人代理進行結婚登記,表示雙方締結婚姻是真實意思表示,也完成了結婚的形式要件,該婚姻仍有效。有關本人明知的外部表征包括公開舉行婚禮、本人共同以配偶身份與對方共同生活、憑結婚證辦理準生證或者申報子女戶口等行為。他人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的,被冒名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結婚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婚姻不僅違反了結婚程序,也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登記,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不一致的處理。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對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應當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其因其結婚登記存在瑕疵,請求離婚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若當事人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若經釋明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時,法院可以繼續進行審理。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4)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經公安機關查證,一方的身份證件系偽造,另一方起訴離婚被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是沒有明確的被告的案件如何處理。這類婚姻為無效婚姻,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無效婚姻有行政主體認定和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認定兩種方式。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此類案件目前的主要途徑是行政訴訟,因為婚姻登記條件取消了此類案件由民政部門認定的規定。
(5)涉及結婚登記程序是否完成的糾紛。如有證據證明結婚登記程序未完成,無論是因為當時資料不齊,還是因為行政機關本身的原因,均應認定婚姻關系不成立。
(6)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發放結婚證。關于婚姻登記管轄的規定是管理性規定,而不是效力性規定。只要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違反其他規定,雙方當事人系完全自愿結婚,完成了結婚登記程序,并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認定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結婚證有效。
(7)結婚登記沒有登記存根,一方訴請婚姻無效,如果當事人具備了結婚的實質性要件的,不予支持。無登記存根屬行政機關的責任,不影響國家已經認可該樁婚姻的事實,該婚姻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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