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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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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未登記可依同居時間認定返還彩禮數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18 點擊數:25
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3萬元并按當地習俗辦了婚禮酒席后,雙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個月后男方欲結束事實婚姻生活,并向法院訴請女方返還彩禮。近日,廣西南寧市賓陽縣法院一審根據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判令女方向男方返還彩禮數額的三分之二。
2013年10月,原告史某與被告王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同年10月底,史某的父母拿出3萬元作為彩禮錢。在收到彩禮錢后,王某置辦了價值為1萬元的嫁妝放置在史某家中,現在嫁妝均由史某占有使用。次月,雙方按照習俗在男方家中擺酒席辦理婚宴并共同生活,時間未超過兩個月。因為共同生活期間不愉快,雙方也就罷了結婚的念頭,史某認為自己支付了3萬元的彩禮錢卻沒有娶到妻子,于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
法官說法:
原告史某與被告王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后,因有締約婚姻關系的意向,男方史某按照本地風俗習慣向女方交付彩禮,被告已收到原告彩禮錢3萬元,最終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應返還原告彩禮錢。
雙方共同生活了短暫的時間,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實際履行夫妻義務,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被告王某主觀原因造成,酌情裁量被告返還原告彩禮錢2萬元,扣除嫁妝價值1萬元,兩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錢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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