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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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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便可返還彩禮?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01 點擊數:45
1、法律關于彩禮的具體規定
我國的婚姻法沒有婚約彩禮方面的規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關于婚約彩禮的規定,《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應當返還彩禮。那么這一條法律規定是不是不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針對雙方已同居生活的情形,也不包括女方因此患病、流產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關聯性,那么返還彩禮的數額應排除治病的錢數。如果女方在與男方同居期間懷孕流產,那么結合男女雙方有同居關系及女方曾流產的事實,從照顧婦女身心健康原則考慮,法院應酌情認定返還部分彩禮。
3、那么男方給付彩禮后與女方同居生活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懷孕而且小孩都生出來了,這種情況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該如何處理呢?
如果同居時間短,未生育孩子,按照婚約彩禮糾紛處理;如果同居時間長,已經生育孩子,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精神,應按照同居析產,子女撫養案件處理,原則上彩禮不應該退還了。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返還有了明確的規定,對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因其規定得過于籠統和原則,在彩禮性質的認定及返還方面規定的還并不具體,往往需要法官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區別認定和酌情處理。
相關知識:彩禮返還要注意什么問題?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有人認為,訂過婚的女子在其以后的談婚論嫁中,與沒有訂過婚的女子相比,按習俗其社會評價是不同的,對其以后的婚姻多多少少是有影響的等等,應當著重保護女方。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在現在并不是完全正確。婚約的有其特殊的性質,是附條件的行為。婚約,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契約,不論是口頭上的還是書面上的。因為,法律并不保護婚約,婚約不可請求強迫履行,所以訂婚后反悔時仍然可以解除婚約,使雙方的婚約關系消滅,彼此不具有任何身份上的關系。婚約的這一特殊性質決定了婚約關系的不穩定性,一旦婚約被解除,締結婚姻的目的就會成為泡影。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于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著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于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于訂婚與否并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在處理過程中,對于《解釋(二)》中的第(一)項內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于第(二)項的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松。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后,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于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于請求返還彩禮的,筆者認為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盡量返還原物。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鏈和手鏈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4)考慮民俗風情。由于婚約關系受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因而,應當考慮在法律空間范圍內尊重雙方當地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風情。對于為了訂立婚約,雙方來往走動,一方家長給予的一些小額見面禮,其中消耗的食品、煙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還。如姜堰市人民法院結合該市社會經濟狀況及民間婚約習慣,制定了《婚約返還彩禮糾紛案件裁判規范意見》,并于2004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接受彩禮方為結婚做了準備,可以準備的妝奩抵算返還。
(5)其他情況。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解除婚約的,處理彩禮時,應當注意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在解除婚約過程中,如果女方可能有過懷孕、流產的情況,那么應當適當考慮女方的利益。如男方為女方從事勞動次數較多、時間較長,應當考慮到男方的利益。對于一方為另一方量身定做或購買的衣服、鞋帽等專人用品,應當由另一方留用,并折價支付一方金錢。對于已經給予的價值較大的煙酒用品,應當予以返還。當然,如果男方有意借彩禮花心玩弄女性,惡意向女方提出解除婚約,造成女方精神痛苦,這就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婚約財產糾紛,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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