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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nèi)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chǎn),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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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chǎn)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zhì),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chǎn)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jīng)完成,個人財產(chǎn)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房產(chǎn)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彩禮如何界定?怎么返還?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22 點擊數(shù):17
現(xiàn)實生活中,彩禮的名目可謂五花八門,不過給付的形式一般為現(xiàn)金和物品,一般被稱為聘金、見面禮、折娘衣和酒水錢(有的全部用錢折,有的直接拿魚、肉和酒等),送節(jié)禮(端午,中秋、春節(jié)幾大節(jié))和各項金器(戒指、項鏈、耳環(huán)和手鐲等)。那么,彩禮如何界定?解除婚約,彩禮怎么返還?
一、彩禮如何界定
由于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范圍也無法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由此給審判造成一定的難度。因為只有準確界定彩禮的范圍,才能維護好男女雙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首先是關于共同花費的問題。比方,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于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為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有的用于共同學習某項技術,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純粹共同用于朋友間的吃喝玩樂等,那么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shù)額時會予以扣除。
第二是關于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戀愛中,男女雙方為了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物品,有的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有的是一方自愿贈予另一方,與結婚目的無關。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檔手表、電腦等物被認定為男方小丁的自愿贈予,所以法庭判決時就不作為彩禮來定,而20萬元和車輛則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應認定為彩禮,需要返還。
第三是關于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于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xiàn)金的饋贈,對于這部分財產(chǎn),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chǎn)來處理,而如果是贈予兩個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所以,戀愛過程中男女之間的錢物給付,應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彩禮還是贈予,只有彩禮,才存在可能返還的問題,如果是贈予,則不存在返還。
二、彩禮怎么返還?
按民間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則女方一般不予返還或者部分返還彩禮;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約,則女方應全額返還。
實際上,這種民間規(guī)則也得到了當事人的習慣性認可,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卻并不完全與這種民間認可重合。現(xiàn)實中,有很多彩禮返還案件,女方并無過錯,有的確屬男方始亂終棄,見異思遷,但男方也理直氣壯要求依法返還彩禮;再有就是人格尊嚴的問題,唐法官說,雖說男女平等,但在彩禮返還案件中,女方名譽受損的情況比比皆是,而返還規(guī)則也沒有涉及關于精神損失層面的問題,事實上,女方也很難通過其他途徑得到補償。
鑒于民間思維方式與法治價值取向有時候的不相統(tǒng)一,所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雖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法院一般會考慮雙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有無懷孕或流產(chǎn)等因素,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全部或部分返還或者不予返還,使判決結論能為一般社會公眾接受和信服。
三、嫁妝怎么返還?
實踐中處理彩禮糾紛時,有時涉及到嫁妝的返還問題。
實際生活中,很多人的嫁妝是用男方所送的彩禮購置的。隨著嫁妝價值的增加,離婚時因嫁妝返還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唐法官說,一般認為嫁妝是女方的婚前財產(chǎn),是女方父母和其本人為將來更好地生活而購置的物品。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應屬于個人財產(chǎn),離婚時應歸女方個人所有,因此不存在爭議問題。既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允許彩禮返還,那么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時也應當允許嫁妝返還。因嫁妝多為消耗物,如果因消耗而無法返還時,應當在返還的彩禮之中抵消。
此外,關于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問題也是審理的難點之一。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當時大家都高高興興的,贈予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xù),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fā)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較弱。
以上是“彩禮如何界定?怎么返還?”的全部內(nèi)容。在實踐中,許多彩禮案件的證人都是婚姻介紹人,而婚姻介紹人又常常與一方有親屬關系,發(fā)生糾紛后,有的不愿出庭作證,有的即使出庭作證,也不能保證會做到客觀中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想要法院查清整個事實,在審理上比較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