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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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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約財產糾紛調解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15 點擊數:16
婚約財產糾紛發生于結婚未成或雖然結婚但沒有實際共同生活的年輕人之間,雙方由于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雙方父母實際參與其中,矛盾往往較難調和。在實際調處中應當注意:
一、首先立足調解雙方和好
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前提是雙方不愿結婚或結婚后未實際共同生活便離婚。因此,如果能夠調解雙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約財產糾紛。實際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對婚姻考慮欠周全,遇到問題便意欲分道揚鑣。遇到這類情況,首先要著手幫助雙方冷靜思考,看看雙方是否確實無法和好,雙方的矛盾是否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現和好愿望,要同時注意做好雙方父母的協調工作,防止雙方父母因情緒性對立而阻撓青年人和好。
二、注意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性質
情侶雙方互贈禮物是常見的事。一旦雙方分手,贈送的禮物是否歸還,首先要準確確定贈與財產的性質。如果是屬于彩禮,是基于風俗習慣定親所用,則應當予以歸還;如果屬于價值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檔耐用品(攝像機,彩電)等,屬于與結婚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則是附條件的贈與,也應當返還。如果財產出現正常的損壞或折舊,一般不考慮支付賠償。至于情侶之間平時正常外出消費或購買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處理。因此,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情況,引導雙方區別對待,就可以有效縮小雙方的矛盾和心里差距,逐步達成一個合理的調解方案。
【相關法律知識】
婚約財產法律關系的獨立性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六禮”中,婚約是締結婚姻關系的必經程序,婚約一經訂立,便具有法律效力,無故違約要受刑事法律制裁。如《明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知情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還禮給還。其女仍從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而訂立婚約的主體多為雙方的父母,即所謂“父母之命”。
到了近代,婚約已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
我國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對婚約問題均未作規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愿原則,在當代中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序。但是,男女雙方訂婚過程中會發生財產關系,比如彩禮等,而由于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于財產的范疇,因其發生的糾紛,受我國現行法律調整,因此,人民法院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是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的,那么一個有效的法律關系怎么可能依附于一個無效的法律關系呢?而我們知道,如果一個法律關系依附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往往可以得出判斷:這兩個法律關系屬于主從法律關系,但我們無法接受從法律關系合法有效,但是主法律關系卻無效的說法。鑒于此,我們應該承認彩禮法律關系作為財產關系的獨立性,它并不依附于婚約,從我們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看,對此也是承認的。